李崇圣律师
原告:某某。被告:烟台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原告某某与被告烟台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 查看详情 >>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烟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日,原告与被... 查看详情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购买化工药品。截至2017年7月21日,经双方对账,原告尚欠被告货款1087850元,原告予以认可。20... 查看详情 >>
2014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原告电汇1000000元,收款事由为“借款”。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 查看详情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业务关系,由原告按照被告的图纸为被告加工制作推土机的车轴等零部件。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截至2017年1...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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