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108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查看详情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购买化工药品。截至2017年7月21日,经双方对账,原告尚欠被告货款1087850元,原告予以认可。20... 查看详情 >>
2014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原告电汇1000000元,收款事由为“借款”。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 查看详情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业务关系,由原告按照被告的图纸为被告加工制作推土机的车轴等零部件。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截至2017年1...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定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律没有将案件争议标的额作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上诉人以案件争议标的额...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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